第一章  总则
						第一条  目的 
						为了妥善处理学院劳动争议,保障学院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,依据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,特制定本方案。 
						第二条  适用范围 
						本制度适用学院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。因学院录用、考核、薪酬、调动、开除、辞职、辞退、自动离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。
						第三条  适用对象 
						学院全体职工。 
						 
						第二章  劳资纠纷预防
						第四条   各部门主管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矛盾,并协同人事处采取有效措施,防患于未然。 
						第五条  人事处应广开言路,积极了解学院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。 
						第六条  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,预见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,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。 
						 
						第三章   劳动纠纷协商
						第七条  劳动纠纷发生后,双方当事人(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、员工与人事处)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。 
						第八条  尽量协商,争取达成协议,解决争议,消除隔阂,加强团结,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。 
						第九条  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,一方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,可以进入劳动纠纷调解程序。 
						 
						第四章   劳动纠纷调解
						第十条  调解委员会 
						     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专门机构,由人事处或是工会代表负责组成,成员包括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及人事处相关人员。 
						第十一条  调解程序及期限 
						     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纠纷,一般包括调解准备、调解开始、实施调解、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。 
						第十二条  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(方)调查,听取双方当事人(方)的意见或是要求,搜集有关证据。 
						第十三条  召开调查委员会会议,对调查取证材料分析整理,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。 
						第十四条  调解 
						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,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,由人事处对当事人进行调解,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。 
						第十五条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视调解申请结束   
						①申请调解的当事人(方)撤回申请。 
						     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(方)达成协议。 
						③调解不成。
						 
						第五章  仲裁和申诉
						第十六条  调解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向学院所属从化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						第十七条  仲裁结束,当事双方如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						第十八条  广州中院二审裁决为最终裁决。
						 
						第六章  附则
						第十九条  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,